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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王女士可以到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抚养孤儿或弃婴的家庭领养不满14周岁的孩子,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领养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如果是无配偶的男性公民领养女孩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之间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的人领养孩子,须夫妻共同领养。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条件较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