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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开采特有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