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民事法律行为依发生的效果是身份关系变动或者财产关系变动,分为身份法律行为和财产法律行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关于房产的约定,一方面行为的客体是财产,属于财产法律行为,应当受到财产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另一方面该约定与行为主体双方的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具有强烈的身份关系依附性,与一般主体下的财产法律行为具有本质区别。因此,将其单纯地定性为身份行为或者财产行为均有其片面性。
夫妻之间财产转移行为无论称之为约定还是赠与,都是一种基于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财产法律行为。以财产关系变动为内容,但又具有附随身份这一特征,我们称之为附随身份的财产法律行为,夫妻财产约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皆属此类。史尚宽先生在其《亲属法论》中称之为附随的身份行为,区别于结婚等形成的身份行为,亦为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