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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书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法人单位提交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 (2)授权委托书的正文。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人/代理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有无转委托权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3)委托授权的法律依据或相关凭证。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管理、处分房屋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房产证、购房合同发票、按揭合同)。委托诉讼的,须提交涉及诉讼的合同(协议)或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其他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凭证及证明。 (4)处分财产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市及区民政局的无婚姻记录证明)。 二、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 委托的原因; 4. 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 委托期限; 6.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 其他应明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