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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某小区业委会成员,我们小区旧物业(即A物业)合同已到期,并且进行了投票过半业主不同意与A物业继续签订合同,已报备当地居委及街道办,因此由业委会组织进行重新选物业.第一步发重新选聘物业公司的决定给A物业,第二步发招标选聘公告,要求条件简单,可以说没设置门槛,发出后,有3家物业公司报名(含A公司),第二步分别向这三家物业公司发出管理小区的需求书及招标书,这次主要是正式收标书的,在招标公告中设置了需要3年的物业管理经验及营业执照满3年,而B公司没达到条件,也由于价格问题而没有递交招标书,因为投票就只有A、C公司参与,投票结果出来过半业主选择C公司。投票结果公示期內有几个业主到当地相关部门投诉,投诉主要是发的两次招标条件设置不一置,故意排斥B公司,因此要推翻投票结果,请问这种情况下的投票结果可以推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