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行政相对人在不能全部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向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在承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书面承诺,由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当场或在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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