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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是1983年4月25日劳动人事部发布试行。共20条。主要内容有:凡国营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都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培训,实行技术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以国务院各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包括技术理论的考试和实际操作的考工。安全生产必须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工人技术考核的种类,根据不同对象和情况分为转正考核、定级考核、高一级考核、本等级考核、改变工种或调换工作岗位考核。考核的方法,技术理论考试以笔试为主,口试为辅;实际操作考工采用典型工件(作业)、指定批量产品、完成定期生产任务来进行。每次考核成绩都应填写“工人技术考核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工作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下设如事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人技术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