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与普通的房屋征收相比,经营性房屋的征收有其特殊之处。一方面,除了对房屋价值的补偿外,经营性房屋还涉及到停产停业损失、装饰装修损失等补偿项目;另一方面,补偿对象不仅包括房屋的所有权人,还包括房屋的实际使用者,即承租人。
从承租人的地位来看,承租人因被拆迁的租赁房屋,实际上取得了双重身份,一方面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具有独立性。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承租人可以就其使用、收益方面因拆迁受到的损失单独要求补偿安置。另一方面是拆迁的利益相关者,具有从属性。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是基于所有权而生,从解释角度看,拆迁人的范围应该不仅仅指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某种程度上是“准被拆迁人”,具有一定从属性,是补偿款的利益分享者。但拆迁人的补偿是给被拆迁人的,在禁止双重获利情况下,承租人的补偿也来源于拆迁补偿费,是拆迁补偿费的利益分割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