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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9条第2款规定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执行实务一、申请人联系不上或被隔离,案款一直未能发放,后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
执行实务二、案款到账后,案件再审中止执行,后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
执行实务三、被执行人作为另案申请执行人的到账款项,案款转移分配前,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
执行实务四、领款手续不全被财务退回或案款发放签批不完整,转账前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
上述诸多执行实务中的案例问题均涉及到一个本质上的问题,就是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问题,截止时间不仅关系到能不能参与分配的问题,还牵扯到本案中案款发放不及时导致的执行法官责任问题,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要求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但对于特殊情况下产生的案款发放延迟导致参与分配的发生,还是应当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