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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z2014?{30号)要求,规范矿山救护队有偿服务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收费与服务不对等和只收费不服务等违规行为,现就规范矿山救护队涉企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收费清单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积极协调本地物价部门,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矿山救护规程》等有关规定,将预案演练、应急知识培训、事故救援和预防性检查等服务项目纳入矿山救护队涉企收费清单,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等。
矿山救护队要主动向物价部门报告服务项目及服务收费等情况,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媒体监督。
二、严格履行服务义务
矿山救护队要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变更、减少服务项目;要不断提高应急救援技术能力,确保服务质量。
三、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