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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到税务代开佣金发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提供独立劳务而取得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一)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按预扣率3%全额计算应纳税额。(二)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含4000元)的,按减除费用800元以后的余额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三)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4000元以上的,按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二、支付国内公司的佣金,对方开具佣金发票要缴纳增值税(税率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财政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应按财税〔2009〕2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