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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 买卖合同 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五章 [1] 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 报酬 的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 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