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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是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101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财产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1、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得超过24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因病变卖家庭唯一住房获得的现金除外)。2、家庭成员名下不能拥有大型、小型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3、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不能超过一套(家庭成员名下有二套房但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3平米除外;农村城镇化分配的不能买卖且不能过户的房屋除外);4、家庭成员名下不能拥有非居住类房屋 (唯一住房为非居住类房屋的除外);5、家庭成员中不能有自费留学和在国外工作的情况(在国内能提供收入证明的除外);6、家庭成员不能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离异单亲且孩子在学家庭申请低保待遇时,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分类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家庭收入抵扣800元,抵扣后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可差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困难家庭申请低保待遇时,需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经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