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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原告):aaa,男,汉族,1974年s月s日出生,住bbbbbbbbbbbbbbbb。 联系方式:136 111111 被告:时vv,男,汉族,1956年j月k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nn号楼n单元n楼。 联系方式:222222222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医疗费26000元,误工费28609元,护理费7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1500元,交通费800元,通讯费5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1000元。 以上费用暂计:98609元 二、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0月27日,被告时vv驾驶豫AKbbbb号哈飞牌轿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认定,时vv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豫AKbbbb号哈飞牌轿车车主为席金生,该车辆交强险在mmmmmm投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车主和保险公司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受伤后被告时vv拒绝承担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原告无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诉至贵院,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 O一O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