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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世和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9月1日对你单位(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清镇市青龙山街道办事处河堤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棚改项目。经清镇市诚信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测绘人员实地勘测,占地面积18.089亩,其中耕地17.072亩,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用地区18.089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调查笔录;2.现场勘查笔录;3.宗地图等。
我局于 年 月 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公司)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
2.没收在清镇市青龙山街道办事处河堤村非法占用12059平方米(18.089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罚款:每平方米15元(12059平方米×15元/平方米=180885元) 大写:壹拾捌万捌佰捌拾伍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清镇市农业银行或贵阳银行(农业银行帐号:23220001040009138,贵阳银行帐号:148****20000013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政府或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清镇市自然资源局
电 话:82564104
地 址:中环国际C组团商业D区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