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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没有具体期限,重要的是证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而《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到交办件后“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即交办件的办结期限为“3+3+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