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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司法解释:
本条第三款为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六条增设。
根据2015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一)项、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