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我国原《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这就把处罚权限制在“县级”以上。据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不享有行政处罚的实施权。原先之所以将行政处罚的实施权只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行使,而不授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主要是因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具有专业人员、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也具有较完善的执法设备和技术条件。但在实践中发现,乡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最基层的政府组织,往往是最早、最直接发现违法行为的机关。它们一概没有处罚权,会造成“看得见的管不着”和“管得着的看不见”的现状。这次修订,将行政处罚权适度地延伸至乡镇和街道基层人民政府,就解决了这一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