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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接收在押人员亲属送的钱款,应当出具收据(一式三联:存根、交款人、收款人各一联)。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钱款,实行记账式管理,通常用纸质账卡,一式两份,一份由在押人员持有,一份看守所存查。在押人员每次消费后,都应该由其本人签字确认,禁止由民警或其他在押人员代签。在押人员出所,看守所应当核对账目,将余款如数发还给在押人员。有的看守所引入智慧账目系统,钱款保管、使用方法、流程可能会有所调整或改良,但确保在押人员对钱款的拥有、使用权是不会变的。
看守所通常会对在押人员钱款的余额和每月消费额进行控制,如余额不超过5000元(超过就不收了),每月每人消费额不超过500元等。另外,看守所安排在押人员购物,通常是固定安排在每月的某天(如每月第三周的星期二,也有可能每月不止一天),由在押人员填写购物申请单,交民警审核后,归拢集中购买,货到后分发到每个人手里,并履行扣款、签字等一系列手续。当然,如遇特殊情况,某名在押人员确实需要临时购物(如需要看守所代购治疗用的特殊药品),经批准也可以安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