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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方式一般有四种,一、与他人恶意串通以降低债务人赔偿能力为目的转移财产;二、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四、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主观上看,债务人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为掩盖其故意转移财产心理状态。客观上看,债务人的行为造成了其赔偿能力的减弱。对这几种恶意转移财产的方式,法律没有“非法转移财产罪”,相关的罪名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该罪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够成立。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才能被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因此,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转移财产,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