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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支持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百分之十。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