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用户提问
案例分析:
刘辉、张丽夫妻育有二子一女。夫妻二人先后于1995年3月和12月去世,遗有房屋一栋。长子刘甲以其弟刘乙在外地工作和其妹刘丙已出嫁不需要房屋为同由,独吞了遗产房屋,随后又卖给了谢英。刘乙得知父母遗留的房屋被其兄独吞并出卖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弟兄二人平分遗产房屋。法院受理后,刘丙也要求参加诉讼,继承自己应得的房屋份额。法院同意刘丙参加诉讼,并通知谢英参加诉讼。
请问:
1.如何确定刘丙和谢英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为什么?
2.假设刘乙起诉只要求继承自己应得的房屋份额,而不是要求与刘甲平分,刘丙也要求参加诉讼,继承自己应得的房屋份额,刘乙、刘丙和谢英的诉讼地位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