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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分类方法很多,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在城市规划管理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有下列几种: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行为准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能对未来发生约束力,可以反复使用,可以起到约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用的行为。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发布命令、决定等。编制城市规划也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其核心特征是:行政行为的不确定性或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是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且具有后及力,其不仅适用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要发生的同类行为和事件。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并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议、修改、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