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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通知书是公安机关为查明案情,传唤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案接受讯问的文书。《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传唤任务,应当做到:
(一)执行前应核实被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及传唤内容等;
(二)送达《传唤通知书》应交给被传唤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
(三)送达《传唤通知书》应填写送达回证,并由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签名盖章,如果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名盖章,则应邀请收件人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传票留在该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送达日期等;
(四)传唤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先行与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联系,到被传唤人所属派出所登记后方能予以执行;
(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传唤,但不应采取间接转告或者捎口信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