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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30天未满不得擅自离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提前30天书面通知,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但由于单方面解除合同,势必造成相对人的利益损失,为了保持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连续性,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法律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要求提前30天预告。
30天未满,劳动者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让劳动者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