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先使用的事实。即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确已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2、在先使用的商标在他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并为相关消费者所熟悉。3、先用权的范围应当限制在他人注册商标被核准注册前所使用的商品范围,而不能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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