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这条标准,法律有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的规定,而将地上的遗失物、遗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民法上称为“取得不当利益”。既然是“不当利益”,归还失主就是义务,而失主索取失物则是其权利。物品所有权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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