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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嫖宿幼女罪自产生以来,废存之争一直不绝于耳。2009年,陕西略阳县“嫖宿幼女案”之后,嫖宿幼女罪更是被民众诟病;2012年3月,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悖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承诺,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2013年12月,废除嫖宿幼女罪亟须立法回应;2014年3月,废除嫖宿幼女罪已调研但无时间表;[2]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嫖宿幼女罪,8月29日,嫖宿幼女罪确在刑法(九)表决稿中被删除,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届时嫖宿幼女将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