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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曾某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也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
所以,法院判决,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支持诉请。
这是婚姻法修改后,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首起判例。它开了一个先河:即通过协议的合法方式,让法律作用于婚外情。此后,不少法院纷纷效仿。
然而,两年后,上海市高院却发布内部司法解答意见,规定类似诉讼,法院不予受理,表明了和闵行区法院不同的态度。
在此精神下,如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在(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中写道:“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原、被告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该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