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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出租出赁使用权、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取得结建人防工程内平时用于停车功能的车位的收益,但不能出售产权,不能办理不动产证,出租、转让行为必须依法依规,相关主体应依法签订有效合同。人防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战时防护功能的审查审批,督导检查使用(管理)单位保持人防设备设施的良好战备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关于使用权转让期限,目前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