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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执行异议的提出应当是在执行过程中。所谓执行过程中,指的是执行程序开始以后执行结束之前这段期间。
第二,此类执行异议的主体仅限于案外人。案外人指的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三,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主张权利。执行异议是对执行标的提出实质性的权利主张,主要是认为自己对执行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有所有权或者其他可以排除执行的权利。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进行审查。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和第225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四,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