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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同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
各统筹地区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有效落实新生儿动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出生后90日内参保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三)优化生育保险便民服务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充分发挥生育津贴在女职工产休假期间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本着减轻参保人员事务性负担的原则,推进生育保险经办工作标准化规范化,除国家医保局规定申领生育津贴需提供的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病历资料、参保人员银行账号外,不得额外要求提供其他书面资料,其余事项严格按照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规定执行,最大程度便利参保群众,不断提升服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