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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法律规定的联营主体。现行法律规定的联营主体必须是法人,但并非所有法人都有资格进行联营。这一点不同于一般经济合同。作为一般经济合同主体的法人,既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等,但作为联营合同主体的法人,则只能是取得法人资格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所谓事业单位,指的是从事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等方面专业活动的单位,如科研机构、设计机构、高等院校等。并且,事业单位也只能从事与其业务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二)关于公民的联营主体资格。我国《民法通则》对公民之间、法人之间的经济联合分别赋予了“个人合伙”和“联营”的法律地位,但对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经济联合却未作规定。在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商品经济关系中,不同经济性质的民事主体是不可能被截然分开的,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的形势下,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交流与协作更为频繁、密切,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法律赋予公民联营主体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