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办案人员对笔录这一证据进行提取时,往往偏重对笔录的实体审查,即着重审查笔录的内容是否真实,轻视甚至忽视对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手段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查。审查、提取证据应全面进行,做到两者并重,否则,存在程序性问题即便是真实的证据也会成为辩护律师在庭审时“发难”的借口,从而给出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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