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1.规范转入形式。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一律需要作出书面裁定书,而且裁定书需要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在送达裁定书的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情况,确定新的举证期限和其他事项。
2.明确决定程序转换的主体。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决定程序转换的主体,导致部分审判人员启动转换程序较为随意。因此,建议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需要报请主管副院长审批,严格转换的条件,控制转换的随意性,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益。
3.裁定书的署名应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时,案件已经由合议庭来审理,因此在作出的转换程序裁定书上,应对署名为合议庭成员。如果由原来的简易程序的审判员署名,会给当事人造成是由独任审判员一人决定的,造成程序上不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