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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转让 居民身份证 ,是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一种违法行为。 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证明本人身份的法定证件,如果出租、出借、转让给他人,就可能被他人用以掩盖真实身份,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可见,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扰乱居民身份证的使用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居民身份证法将其规定为违法行为并加以处罚,是很有必要的。 所谓“出租”居民身份证,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居民身份证有偿给他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出借”居民身份证,是指将居民身份证无偿给他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转让”居民身份证,是指将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权长期出让给他人,包括有偿转让(如出售)和无偿转让,也就是通常说的卖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