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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未成年人犯罪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在罪犯未成年时,而不是指审判时或服刑时犯罪人须未成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至于其在服刑期间是否和成年时犯罪的罪犯按照一样的标准减刑,要从两个方面去看——首先,在关押改造、学习教育等方面,国家对服刑时仍然是未成年人的罪犯已经予以区别对待,而服刑时如果已经是成年人的,自然在这两个方面应当与其他成年罪犯等同对待,所以相关的法律并未就减刑再制定不同的标准;但是,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除了在法定刑方面体现了教育挽救原则,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以外,在刑事政策或者说具体到减刑政策方面也有特殊的考虑,也就是在符合减刑条件的前提下,对于“少犯”在单次减刑的幅度限制方面有可以放宽的规定,而且减刑的比例面也比成年罪犯要宽,但这两项“放宽”的比率与成年人比,不能超过25%。由此可见,刑法关于未成年犯罪的“轻罚”使用了“应当”,也就是“必须”轻罚;而减刑政策上掌握的只是“可以”,也就是并非“必须”,要根据改造好或不好的大前提决定。关于原判决的罚金刑的执行问题,因为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单处或并处的刑种,所以是否缴纳也从一方面反映了接受改造的态度和行动是否积极,因而在减刑时也是衡量的一个方面,监狱和法院都是代国家财政收取的,最后必须依法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