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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例如,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信件或是邮件;婚外情败露后,对方写下的认错书或是悔过书;夫妻讨论婚外情时,一方对于婚外情认可的相关信件或是邮件等。这些证据,均是以书面所表述的内容来证明婚外情事实的存在。
(2)物证。例如,对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照片;对方与第三者一起旅行乘坐飞机或是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的通话详单等。这些证据,是对过去已经发生事实的客观反映,不受行为人主观意志的影响,因此,该证据效力较高,易被法院采信。
(3)视听资料。例如,对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合亲密的录像;对方承认自已存在第三者的相关录音等。法院对于婚外情的认定,一般要求提供过错方与第三者存在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记录。如果录像只有单独一二次的记录,并不能证明双方就存在这种稳定和长期的关系。因此,对于录像,法院一般要求提供连续二十天以上的记录,每段录像中最好有日期的记载,方便法院认定。另外,录像的地点切不可选择在第三者的家中,否则有可能因为取证途径不合法或是侵犯他人隐私,证据得不到法院认可。如果选择在公共场合或是自已家中录像,原则上不存在证据不合法的问题。
(4)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