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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性排污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环境污染行为。从大数据来看,隐蔽性排污既是环保行政执法最常见的情形之一,也是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适用最为集中的条文之一。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对隐蔽性排污入罪情形的规定系定性标准而非定量标准,语言模糊,加上环保案件的数量相对较少,理论上不成熟等各方面原因,司法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对其理解认识有偏差,在办案的过程中不能严格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正确区分隐蔽性排污的罪与非罪,而是不自觉地降低隐蔽性排污的入罪标准,将本应该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人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导致隐蔽性排污“司法认定扩大化”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这种现象的根源是对隐蔽性排污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拿捏无度,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认识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