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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五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将“冰墩墩”用于商品、服务项目中、广告宣传及其他商业活动;制作、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冰墩墩”的商品、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冰墩墩”的行为都构成对“冰墩墩”奥林匹克标的侵权。常见的以营利为目的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未经许可,将“冰墩墩”用于商品中或服务中,如将出售的咖啡中加入冰墩墩图案、制造和销售冰墩墩形象的蛋糕、玩偶、周边商品等;未经许可,将“冰墩墩”用于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如擅自使用“冰墩墩”吸引顾客进店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