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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5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工作年限1-3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工作年限4-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工作年限7-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00元。以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动态调整补助标准。
在计发时间方面,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7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2018年1月起计发生活困难补助,以前年度不补发;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8年1月1日(含)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下一月起开始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最受民代幼教师认可的政策如下:
1.任教15年以上(含15年)离岗原民、代、幼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统一按2016年公办教师退休同等待遇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公办教师同等退休金(已超龄者补足退休金)。已低待遇退休者按公办教师标准重新核定退休金。
2.任教1—15年者(未满15年),自己补足15年养老保险金,补足15年养老保险金后,国家按公办教师待遇办理退休手续,次月领取公办教师同等退休金。(补缴办法:教龄属国家缴费年限,其余属个人承担缴费年限)。
3.未到退休的原民、代幼教师从离岗的本月开始,每月补偿500元的生活费,直补偿至法定退休年,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公办教师退休金为止。
4.对于2015年12月31日在岗的原民、代、幼教师不能再辞退,政治、经济待遇要与公办教师同等享受,真正实行同工同酬。实际教龄15年以上的在岗原民、代、幼教师直接转正为在编公办教师;15年以上实际教龄在岗原民、代、幼教师,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直接纳入公办教师的退休待遇予以退休。1一一15教龄而不满15实际教龄的在岗原民、代、幼教师,由国家统一实行定向入编考试(考核),合格者直接转为正式国家在编公办教师,经考核未合格者直接转岗使用。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个人补缴至15教龄养老保险金后(实际教龄属国家缴费年限)享受公办教师退休待遇,或继续任教至15实际教龄(视不同情况加自愿而定)。
5.已去世民、代、幼教师高规格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