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必然属于被拆迁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肯定有权利分割动迁款。但是司法实践情况复杂,能够严格百分之百符合上述条件的少之又少,往往发生纠纷的也并非针对上述必然符合的情况而是针对是否符合两可之间的情况,归纳起来有这么几种情况。
第一、无户口但实际居住且本市他处无房。一般情况下此种情况都是被安置人员的配偶或者子女等近亲属。对此是否符合法律并无定论,但是笔者认为如果确系被安置人员的近亲属,有权随近亲属一起居住,本市又无其他住房,那么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的可能性较大,但是如果本市他处已有住房的,那么就很难认定了。
第二、有户口但是未实际居住且他处无房。尽管上海征收细则中明确规定了必须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但是同时也规定了“特殊情况除外”这里的特殊情况应该包括房屋狭小不方便居住,或者由于家庭矛盾无法居住,或者因为工作原因不方便居住等诸多情况,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空间比较大,所以此种情况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的可能性极大,但是如果既没有实际居住也属于他处有房的范畴,那么就很难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