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三十二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104阅读 2021-12-23
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37阅读 2021-12-23
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31阅读 2021-12-23
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92阅读 2021-12-23
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76阅读 2021-12-23
使用微信扫码
使用抖音扫码
使用今日头条扫码
使用百度扫码
使用快手扫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