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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服本院一审裁判或者再审案件,裁判生效一年之内进行信访、申请再审的,先由案件原承办法官或者所在审判庭庭长判后答疑,原承办法官、庭长应当针对当事人要求,解释说明案件证据的认定,经认证确认的法律事实,阐释具体适用的法律规定,说明形成裁判结果的法律根据或者法理依据,解释法律术语或当事人难以理解的词语,促其服判息诉。裁判生效一年后,原审判庭和承办法官已经做了答疑,当事人仍然不服,多次申诉,由信访接待室负责接待处理。原合议庭或审判庭应将当事人的申诉理由、答疑情况及后续处理意见向立案庭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