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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与一般行贿行为都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但是二者在性质上有着本质的区别。行贿犯罪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而一般行贿行为是由行政法规或者党纪、政纪来规范的。刑法通过规定行贿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对行贿犯罪与一般行贿行为之间的质的区别进行了界定,特别是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一般行贿犯罪的目的,同时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所谓“被勒索”,是指被索要或者被敲诈。“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是指行为人实际没有得到不正当利益。如果行为人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并且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或者行为人虽然没有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都应以行贿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