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是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唯一可居住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虽只有一套住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唯一住房”仍可执行:对被执行人有赡养、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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