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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西博雅居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金红代其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2334544.98元、诉讼费29958元、执行费24000元,合计2388502.98元。
二、被告江西博雅居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就银行贷款本息2334544.98元中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赣州博兴实木家具有限公司、赣州巨人星可啡咖啡有限公司、张祖海、黄龙敏、严章兵、许方彬、黄林各自向原告黄金红承担12.5%的份额。
三、驳回原告黄金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计收12955元,由被告江西博雅居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