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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监执行:(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