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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适用从重处分的情节。-是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所谓强迫,是指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使他人违背自己的意志进行违纪违法活动;所谓唆使,是指教唆、挑动、指使他人进行违纪违法活动。二是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所谓串供,是指违纪党员与他人相互串通,编造虚假证据以逃避处分的行为。所谓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是指违纪党员在组织对其违纪行为进行查处期间,提供虚假的事实证明,或者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或其他证据予以毁灭或者隐藏起来使其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行为。三是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所谓阻止,是指违纪党员通过种种方式为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行为设置障碍的行为。四是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所谓包庇同案人员,是指对参与共同违纪的其他人员提供假证明,使其免受纪律追究的行为。五是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是指除前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属于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其他行为。六是《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是指在《条例》分则中关于重情节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