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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维(乙方)于2018年9月1日进入厦门电子公司(中方)工作,任技术部经理。2019年5月9日,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劳动合词》。同时会订了《保密协议》。其中,《劳动合同》第1条第3项约定:“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向乙方支持人民币20000元/月(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竞业限制补偿金),具体明细详过每月工资单”。《保密协议》第3条第2款约定:“已方同意在此协议有效期内以及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年内,乙方不得直接或问接参与以下活动,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问意:1.受聘于业务相关的公司;2.与甲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接触的客户。包括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保密协议》第4
条第1款内容为: “甲方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